葉俊榮言:「法學教育該培養的不是lawyer,而是decision maker!」,認為法律除

了狹義的法庭實務操作之外,應該更宏觀的視之,認知到法律身為一套「紛爭解決與決策

模式」的性質,與不同的領域結合,在當中找到法律所扮演的角色。例如公害事件賠償的

解決,並非法院判決一方勝訴,問題即告解決。在此法律應扮演的角色即為「優勢判歸」

,給予其中一方優勢地位,但留有彈性,使雙方可以此為基礎進行協商,非黑即白的傳統

法律思維,並非最好的選擇。葉老師亦曾於課堂上,舉美國聽證會的例子:「各個取向團

體代表雲集,法律人在當中尋求出一套各方皆可參與的協商機制,並非僅僅單方面『依法

行事』來解決問題。」

若以此觀點出發,傳統上培養「法曹」的法學教育顯然是無法因應此需求的。葉老師

認為法律人應多跨領域,在大學階段多擴充自己的「框架」:「我自己就是不斷的在跨。

」葉老師再以自身較為熟悉的經濟學作為例子:「比方說法律人如果不懂市場的邏輯和成

本概念,很容易就會做出合法但禍國殃民的決策。」在具體做法上,葉老師認為大學部必

修應該減少,研究所根本沒有分組的必要:「要求學生一定要學的東西那麼多做什麼呢?

應該要把握幾科基礎能力就好,其他要唸什麼就隨學生自己去選擇、去發揮。」

而在就業階段,更應該跨出固有的法學疆域,多嚐試法曹,或者說是法律人的可能性:「

以法律邏輯為基礎的思考訓練,其實可以做很多事情。」並且應將法學教育、考試與就業

階段視為一個完整的進程,以此來考量自己的成長,許多法律系學生以國考為學習的終點

,但葉老師提醒:「一個人並不會因為考上了執照,而在程度上有任何的進步。」





資料來源>法學教育改革電子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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